誘拍裸照要脅 修法後最重判10年半
涉嫌強迫他人拍攝性私密影像,並散布至網路上,意圖營利等犯行,可加重二分之一刑期,最重可判十年半以下徒刑。(示意圖)
〔記者錢利忠、王冠仁/台北報導〕前年震驚韓國的「N號房事件」,嫌犯誘騙未成年人拍攝不雅影片後,利用網路儲存、散播,之後再藉著影片要脅被害人持續自拍猥褻影片,類似犯案情節在台有愈來愈多的趨勢。高等檢察署發現,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後,此類案件的通報被害人數逐年攀升,且被害人不僅限於未成年人,司法單位高度關注。
兒少性剝削被害人數逐年攀升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於二○一七年初施行後,擴大「性剝削」的保護範圍,除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外,另擴及「利用兒少從事色情表演以供人觀賞」等,將拍攝、製造兒少色情物品,納入性剝削範疇。高檢署觀察,遭遇數位性剝削的被害者都有擔心被家人責備,選擇性不讓家人知道的共同特性,但此舉反而姑息或助長加害人繼續對被害人予取予求。
籃球球星也有數十人受害
以近年來類似案件為例,前年至去年間,台灣職籃聯盟、高中籃球聯賽(HBL)也陸續有數十名球星遭釣魚、側錄情色不雅影片,並被曾任大專籃球聯賽經紀人的劉維霖恐嚇。本月十二日,新北地院依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判劉男二年八月徒刑,劉涉持不雅影片恐嚇職籃球星所涉恐嚇取財等案,仍由台北地院審理中。
律師丁昱仁表示,為防堵「性私密影像」相關犯罪,行政院會今年三月已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罪章,增訂或修正「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等罪名,若是涉嫌強迫他人拍攝性私密影像,並散布至網路上,意圖營利等犯行,可加重二分之一刑期,最重可判十年半以下徒刑,未遂犯也罰。
警方指出,不法分子最常以提供金錢、遊戲點數、虛擬寶物等理由,或在網路遊戲中互稱老公、老婆,謊稱傳裸照是「親密行為」,以此誘騙涉世未深的未成年者上傳或傳送裸照,呼籲要防範此類陷阱,最根本方法就是「不要拍」,尤其在不知對方真實身分,或從沒見過面的情況下,極可能遇到誘騙裸照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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