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日日shoot》社安網破洞!住院可延長未落實
潘女眼睛受重創,左眼甚至被爆擊到塌陷,縱使已動過手術,未來會否回復仍待觀察。(取自爆料公社)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屏東楊姓男子今年6月底犯下暴力傷人案,被強制住院治療,出院沒多久,本月26日又失控攻擊超商女店員。雖然「精神衛生法」有強制住院60天、可延長的規定,但實務上,少有精神病患被鑑定需長期住院的例子,因而出現理應繼續住院治療、卻被放出來趴趴走的社會安全網破洞。
「精神衛生法」第41條規定,精神病患若有「自傷或傷人之虞」,縣市政府可先緊急安置,5日內委請2名專科醫生鑑定病患有無強制住院必要,若需治療就送審查會申請許可,住院最長60天,醫師認為有延長必要,可再送審查會許可,每60天為一個週期。
法界人士說,法律雖如此規定,但操作上卻出現落差;有的家屬不願病患住院,醫師也不想找麻煩,讓本應接受治療的病患輕易出院;也有醫師說,「有自傷或傷人之虞」認定困難,鑑定還須檢附諸多文件,又可能侵害病患人身自由,不願開立證明;另有醫師擔心被告,怯於碰觸此區塊。
醫師盼採法官許可制
醫師林靜儀分析,這種現象有三個成因,首先,國外法律規定病患強制住院,應由醫師鑑定、法官許可,但台灣卻是醫師鑑定、審查會許可,醫師背負過大責任,還可能面臨訴訟危機,保障不足,衛福部應正視這個問題。
其次,「自傷或傷人之虞」定義不明,舉例來說,病患經常殘殺小動物或砸車,尚未傷人,是否符合強制就醫定義?第三,聯合國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禁止強制治療,該公約已在台施行,醫師要求病患住院,擔心遭被質疑違法。
林靜儀認為,精神病患處於急性發作期,給予適當治療是最好的處置;相關機關應修法把強制治療制度改為法官核准;至於強制住院要件,須更明確,讓醫師有依循。
精神病犯判刑確定前,可用「精神衛生法」強制住院,確定後則可以「監護處分」接續治療;因目前監護期限最多5年,被質疑不足,故法務部已提修正案,取消5年上限,修正案還在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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