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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會議第八○八號解釋》 行政罰法第26條 恐面臨挑戰

2021/09/11 05:30

大法官10日做成808號解釋。(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社維法第卅八條被大法官宣告部分違憲,即日起只要犯罪行為被判有罪確定,不論是判刑、免刑或緩刑,不得再對被告處以行政罰鍰。攸關各行政專法、影響層面更廣的行政罰法,第廿六條也有類似規定,被告獲判免刑或緩刑確定,仍可對行為人裁罰;如今八○八號解釋出爐,此規定也可能會遭到挑戰。

社維法因性質特殊,有自己的裁罰規定,只有在自身程序不足時,才會用行政罰法填補其空缺;至於其他的行政專法,則均以行政罰法的規定為其處罰依據。八○八號解釋出爐後,行政罰法第廿六條恐也含有一罪不二罰遭到質疑的可能。

例如一名駕駛擦撞他人,酒測值僅○.一五,但肇責與飲酒有關,被法官認定不能安全駕駛,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判刑二月、緩刑二年確定;依行政罰法,警方仍可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其開立交通違規罰單。

換句話說,因行政罰法有「免刑或緩刑可裁罰」規定,因此上述案例被告雖獲緩刑,仍會遭到行政罰鍰。而依最新的八○八號解釋文意旨,被判免刑或緩刑的被告,就不該再受行政處罰,否則即違反一罪不二罰原則;故法界預期,今後出現刑法與行政專法均罰的案件時,可能會有人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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