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會議第八○八號解釋》 行政罰法第26條 恐面臨挑戰
2021/09/11 05:30
大法官10日做成808號解釋。(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社維法第卅八條被大法官宣告部分違憲,即日起只要犯罪行為被判有罪確定,不論是判刑、免刑或緩刑,不得再對被告處以行政罰鍰。攸關各行政專法、影響層面更廣的行政罰法,第廿六條也有類似規定,被告獲判免刑或緩刑確定,仍可對行為人裁罰;如今八○八號解釋出爐,此規定也可能會遭到挑戰。
社維法因性質特殊,有自己的裁罰規定,只有在自身程序不足時,才會用行政罰法填補其空缺;至於其他的行政專法,則均以行政罰法的規定為其處罰依據。八○八號解釋出爐後,行政罰法第廿六條恐也含有一罪不二罰遭到質疑的可能。
例如一名駕駛擦撞他人,酒測值僅○.一五,但肇責與飲酒有關,被法官認定不能安全駕駛,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判刑二月、緩刑二年確定;依行政罰法,警方仍可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其開立交通違規罰單。
換句話說,因行政罰法有「免刑或緩刑可裁罰」規定,因此上述案例被告雖獲緩刑,仍會遭到行政罰鍰。而依最新的八○八號解釋文意旨,被判免刑或緩刑的被告,就不該再受行政處罰,否則即違反一罪不二罰原則;故法界預期,今後出現刑法與行政專法均罰的案件時,可能會有人聲請釋憲。
-
苗栗南庄加里山起大霧 賓士休旅車滑落邊坡警馳援
-
與前屏市長、代表會主席共同詐財 廠商周美倫要賠360萬
-
高雄輕軌2天連2撞! 闖紅燈汽車擦撞車廂
-
暗語叫小姐實則交易安毒 賣8公克重判12年
-
早產兒全身傷!父辯撞水龍頭又急救釀成 2醫院鑑定打臉
-
叫小姐竟是買毒暗號/賣8公克安毒 重判12年
-
毒品不歸路 有人賣0.4公克判15年
-
早產兒渾身傷虐成殘/父拗不小心撞水龍頭遭醫打臉
社會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