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產兒渾身傷虐成殘/父拗不小心撞水龍頭遭醫打臉
曾男稱兒子的傷是洗澡時不慎撞到水龍頭;但兩家醫學中心判斷兒虐可能性高,台南地方法院將曾男重判七年徒刑。(資料照)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四十多歲曾姓男子與陳姓女子育有早產兒小晏,在二○二二年七月廿二日出院返家,廿六日下午陳女在家察覺孩子有異,送醫急救。醫院發現小晏雙側硬腦膜下出血、瀰漫性視網膜出血,身上肢體多處傷勢,達到輕度障礙、難治重傷害。雖曾男否認虐兒;但兩家醫學中心判斷兒虐可能性高,台南地方法院將曾男重判七年徒刑。
兩醫學中心判斷是兒虐
曾男與陳女(獲不起訴)同居,未登記結婚,兩人育有三名子女,小晏是他們第三個孩子且是名早產兒,二○二二年七月廿二日出院後由兩人輪流照顧,同年七月廿五日上午到廿六日下午之間,曾男以不詳方式傷害小晏。廿六日下午,陳女在家察覺幼兒有抽筋、食量驟減、活動力下降等情形,趕緊將小晏送醫急救。
醫師發現小晏有雙側硬腦膜下出血、瀰漫性視網膜出血、眼底出血、癲癇重積狀態、臉唇、胸口多處瘀傷、下背部與臀部有新舊多處瘀挫傷、大腿、小腿也有多處瘀傷,致腦嚴重萎縮,出現輕度障礙的難治重傷害。
因為七月廿五日是輪由曾男照顧小晏,曾辯稱中午幫孩子洗澡時,不慎讓小晏頭撞到水龍頭,他有對孩子做口對口人工呼吸、心肺復甦術與哈姆立克法等急救動作,可能造成孩子身上瘀傷,否認故意重傷害孩子。
家暴無悔意 被判七年
台南成大與奇美兩家醫院根據對小晏的診治過程與傷勢病歷,都檢視研判小晏的腦傷並非撞擊水龍頭所致,符合虐待兒童的指標;且如對小晏急救,不會碰觸、造成左臀部、左手臂與左大腿、左小腿的瘀挫傷。法官認為曾男的辯解與事實不符,是推諉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法官指曾男對小晏危害重大、不宜輕縱;考量曾男始終否認犯行、毫無悔意,犯後態度不佳,依成年人故意傷害兒童致重傷害罪,判他七年有期徒刑,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