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檔案/收押禁見規定
2021/01/21 05:30
小檔案收押禁見規定
刑事訴訟法規定,羈押禁見的被告,除律師可接見外,其他人不得接見;律師倫理規範第三十七條也規定,「律師未得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為受羈押之嫌疑人、被告或受刑人傳遞或交付任何物品,但與承辦案件有關之書狀,不在此限。」法界人士指出,此規範的重點在於「不得傳遞或交付任何物品」。
(記者蔡彰盛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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