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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權追訴罪更名酷刑罪 警憂嫌犯濫告

2020/11/12 05:30

酷刑罪究罰對象不再限檢察官和法官,海巡(見圖)、憲兵指揮部、警署、廉署、移民署、調查局等6大警察系統人員都擬納入。(資料照)

〔記者邱俊福、王冠仁、陳慰慈/台北報導〕警政署表示,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要件與法務部相關修正草案有別,逕將「濫權追訴罪」更名為「酷刑罪」,恐造成相關的禁止酷刑規範被錯誤限縮,也恐造成未來會有更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對執法人員濫訴,對往後警察勤務作為的影響深遠,應審慎考量。

警方: 錯誤限縮 不利執法

警政署說,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行為主體,包含所有公職人員或其他行使公權力的人,不只限縮於「有調查權的人」,包括老師、醫師、軍人等都納入,法務部的草案規範明顯錯誤限縮。

調查官:輔助偵查人員不應納入

至於草案新增犯罪類型,修正為濫用職權逮捕、「拘提」及意圖取供或「取證」而施強暴脅迫的行為,一旦立法,恐使犯嫌將員警的勤務作為,包括使用警械或強制力等,皆誣指為違法,有濫訴之虞,造成司法資源浪費,以及更不利於執法任務行使,修法方向應考慮到維護治安的實務需求。

另有基層調查官反映,除非刑事訴訟法修正為「檢警雙偵查主體」,否則司法警察只是輔助偵查的人員,納入濫權追訴罪(酷刑罪)的處罰客體不合理。

海巡:修法只是多一道緊箍咒

海巡署官員認為,現行原本就有妨害自由罪,修法則是多了刑度不同的緊箍咒,以目前科技偵查的主流,只要報請檢察官指揮,應該無太大問題。廉政署也認為,法務部若研議修法,將遵照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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