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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明訂男女平等 不應以夫為貴

2020/09/14 05:30

法官認為,我國憲法明訂男女平等,隨著時代演變與性別平等意識的抬頭,男女實質平等應落實在實際社會生活中,而非僅是口號。(情境照)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屠宰為業的陳男不滿妻子不承繼家業、不做家事、不能生育等「三不」為由訴離被法院駁回,本案承審法官指出,陳男認為張女身為「媳婦」,理應打理家務,並一齊從事夫家的「家業」,台灣傳統父權社會對女性加諸許多無形限制,期待女性經由婚姻走入家庭後,應以男性家族為重、以男性利益為優先,承擔男性家族傳統的期待,然後放棄自我。

妻子可自由選擇職業

然而法官認為,我國憲法明訂男女平等,隨著時代演變與性別平等意識的抬頭,男女實質平等應落實在實際社會生活中,而非僅是口號,因此家庭事務的分配,不應僅是女性單方面的責任。而女性對於職業,也應有選擇自由,而不是以夫家家業為唯一選擇。

家事應由夫妻共同分擔

法官認為,家務本應由家中成員各依其使用情形、時間分配等共同分擔,陳男以妻子不協助家務、不從事家中屠宰事業為由,認為是婚姻的重大破綻而訴請休妻,實屬無據。

生育非婚姻結合目的

再者,婚姻結合重在心靈契合與互相關懷、共營生活,民法婚姻章節並未規定婚姻需以具有生育能力為要件,因此縱使婚姻中有一方無法孕育子女,雖對婚姻難免有遺珠之憾,但此絕非婚姻結合的目的,現代夫妻中常見有一方是不孕之人,但因夫妻調適得宜,反而使婚姻品質更加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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