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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GPS辦案吃官司 總長兩度「幫平反」碰壁

2020/07/17 05:30

海巡署士官長王育洋為查緝私菸,在陳姓男子車上裝GPS衛星定位器,被控妨害秘密而遭判拘役五十日、緩刑兩年定讞。(示意圖,圖非新聞事件私菸)

〔記者錢利忠、蘇福男/綜合報導〕海巡署士官長王育洋為查緝私菸,在陳姓男子車上裝GPS衛星定位器,因此被控妨害秘密而遭判拘役五十日、緩刑兩年定讞。本案使用GPS的動機是追查犯罪,為了執法卻被認定違法,引發社會關注與外界不同意見,檢察總長江惠民認為王員並非「無故」裝GPS,而是為了查案,且車行軌跡不屬於「非公開活動」,兩度提起非常上訴替王男平反,但仍被最高法院以有違非常上訴的法定理由而駁回。

士官長無奈 憂影響團隊士氣

王育洋昨天受訪,無奈地表示,自己是做該做的事,只能尊重法院判決結果,但他擔心此判決影響查緝人員的作為和工作士氣;感謝檢察總長兩度提起非常上訴。

王員已在海巡署服務十一年,目前任職一一岸巡隊崎漏安檢所,六年前為了查緝私菸,在陳男駕駛的貨車下方底盤,安裝GPS衛星定位追蹤器,以便蒐證取得該貨車的位置、地址、停留時間、行蹤資訊等;後來欲取回追蹤器時被陳男發覺,吃上妨害秘密罪官司。

王員表示,查緝值勤經常要日以繼夜埋伏、跟監,犧牲與家人相處的時間,案發後他即申請調整職務,目前專責港口船隻安檢、人員進出港查核等工作。

檢察總長為王員提起的非常上訴理由為,行車軌跡屬公開活動,非刑法妨害秘密罪構成要件中的非公開活動;王利用GPS蒐證查案,不算強制偵查,不符無故竊錄的要件。最高法院則認為,定讞判決引用的法令無不當,最高檢提出的理由不符法定程序。

本件妨害秘密罪官司,檢察官原已處分不起訴,陳男隨即聲請交付審判獲高雄地院裁准,一審雄院認定王員無故竊錄他人的非公開活動,以侵犯隱私權為由判處拘役四十日、緩刑兩年。二審高雄高分院考量王員是公務員,加重改判拘役五十日、可易科罰金,緩刑兩年,上訴案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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