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意願強制性交 宜重金交保
2019/12/08 05:30
孟姓男子在冷風中下跪。(取自臉書社團,記者張瑞楨翻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曾任檢察官的律師翁偉倫表示,與未成年者性交,若是兩情相悅、無逃亡之虞,檢察官多會認為惡性低,司法實務上會無保請回,也可能視情節輕重諭知交保;但如果是違反意願的強制性交,通常基本門檻就會重金交保,若被認為在外有危害被害人或繼續犯罪可能,很可能聲請羈押。
強制性交罪方面,翁偉倫指出,未滿16歲的少男及少女性自主權尚未完備,刑法為了保護這群人,特別規定,與未滿14歲者性交者,可判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與14至16歲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若違反意願的強制性交,就要回到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本刑原為3至10年,如受害人未滿18歲,應依兒少法加重刑期至二分之一,亦即最重可判到15年。
至於對性侵被告「私刑」,包括嗆「是我們叫人來嗎?」等語,恐構成強制罪,該罪要件是「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最重可處3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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