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無所適從》法院判決像月亮 初一十五不一樣
2019/08/06 05:30
(資料照)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司法實務上,各級法院之間常出現「有罪變無罪、無罪變有罪」情形,亦有判決認定事實相同,但適用法條不同,造成判決刑期有所落差,或者事實、法條均相同,量刑卻有極大落差的案例,也因此,民眾常感嘆:「司法判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一審到定讞 刑期可差好幾年
判決事實相同,量刑卻存在落差懸殊的案例不少,例如,新竹古姓男子將中度智能障礙女子帶到旅社性侵,古男堅稱是你情我願,直到一審判決前才認罪,但只賠付被害人四萬元就停止支付和解金。
不料,新竹地院竟以刑法第五十九條「情堪憫恕」規定減刑,將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乘機性交罪,輕判一年八個月,且緩刑四年,連一天牢都不必蹲。檢方上訴後,高等法院斥責古男虛應了事,毫無悔意,認定一審以古男與被害人和解、承認犯行,就用刑法「情堪憫恕」規定減刑實屬不當,改判三年四月。
另一個特殊案例是,男子林立晟與黃榮煌、黃琛文兄弟因利益衝突相約談判,林立晟人馬持槍掃射,造成黃姓兄弟死亡及四傷慘劇,一審判林十九年徒刑,上訴後,高院改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但高院更一審雖斥責林立晟僅因口角嫌隙犯案,對社會大眾安寧造成莫大危害,目無法紀,惡性非輕,未能給予家屬具體賠償,卻僅對林量處十五年徒刑,判決未說明減輕的理由及依據,上訴後果然被發回,更二審於去年間改判林無期徒刑。這種量刑存有問題的案例,不免讓民眾有「判決像月亮」想法。
此外,有一跨國詐騙集團詐欺近三千萬元,主嫌一審卻獲輕判三年,對於同一犯罪事實,二審則認為跨境有組織詐欺犯罪層出不窮,堪稱國恥,主嫌不法獲利一毛未繳、無悔意,改判十年,兩者刑期相差七年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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