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被告不得拒勘驗 但檢不得踰矩
2019/03/20 06:00
情境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司法官表示,構成通姦罪的要件是性器接合,除了捉姦在床或錄影佐證外,幾乎很難舉證,而通姦除罪化已是世界潮流,因此法官近來的判決多採嚴格的證據主義,若無法舉證直接性器接合,就要佐以夠強的間接證據。
通姦罪實務上多靠間接證據定罪,檢察官除查扣沾染兩人體液的衛生紙外,還要驗下體細胞,經比對DNA無誤,法官就會認定通姦。
另一種就是指認對方的身體「特徵」,常發生於老公為獲取元配原諒,指證小三身上有何特徵,如私密處有幾顆痣、乳房有硬塊等,此時,檢察官為鞏固證據,就會進行勘驗,但通常會交給鑑定人處理,如本案檢察官莊珂惠「親力親為」實在少見。
一名法官則說,檢察官靠著指認特徵而起訴的案子不少,到了法院,就端視法官的自由心證裁量,有的法官會認為既然可詳細描述被告的生理特徵,就代表兩人關係匪淺,判有罪;有的法官則認為,若無法證明性器接合,就應判無罪。有罪與否需要「碰運氣」,惟近年來多採嚴格的證據法則,無罪機率提高。至於被告可否拒絕檢方勘驗?他解釋,勘驗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9條,準用第132條的強制搜索,具有強制處分權,被告不得抗拒,但檢察官也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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