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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比被告還不如 監院糾正法務部

2018/12/15 06:00

監委王美玉認為檢方濫用他字案,監察院司獄委員會通過糾正法務部。王美玉昨日召開記者會說明。(記者羅沛德攝)

〔記者鍾麗華、吳政峰/台北報導〕新黨青年軍王炳忠涉嫌違反國安法,去年底被檢方以他字案拘提到案,監委王美玉認為檢方濫用他字案,監察院司獄委員會通過糾正法務部;王美玉昨表示,雖然調查案緣起王炳忠案,但非針對單一個案,而是就現象面、制度面調查,與法院審理中的個案無關。

調查認為,「他」字案是法務部前身、司法行政部在1952年確立的原則,處理無法判明犯罪者為何人、未具司法狀紙的書面告訴等情的權宜措施,實務上卻演變為可以對證人或關係人搜索、扣押、傳喚或監聽,法務部至今未解決爭議。

王美玉說,現行規定被告有緘默權,可聘律師,證人則沒有律師在場權,導致實務經常變相採用「他」字案,以法未明定的「關係人」身分進行通知,或假借「證人」剝奪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緘默權與接近律師的權利,而被傳喚者的法律地位是「被告」、「證人」或「關係人」,均由檢察機關認定。

王美玉說,檢察機關搜索證人時,預先開立拘票,出示傳票後若拒絕到場,可立即拘提證人,這形同逮捕被告;將「證人」視為有犯罪嫌疑拘提到場後,可以不准證人離開,不受24小時人身自由保障限制,證人的地位比起被告還不如。

法務部:將精進辦案手法

法務部回應,「傳拘並行」只能用在偵字案,王炳忠案問題在於當時列的是「他」字案,因此尊重監察院的糾正,將召集各檢察機關討論如何精進辦案手法,以符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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