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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挺的代價 陪朋友教訓小王 判7月

2018/06/25 06:00

新北地院認為,鍾男索款時,林男雖未參與討論,但他也沒離開,而是全程在場,依恐嚇取財罪判他7個月徒刑。(資料照)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新北市鍾姓男子發現女友偷吃,約林姓及翁姓好友「相挺」,把「小王」翁男押到堤防外,逼簽本票還拿走他皮夾內1700元,3人都被法辦,林男卻說他沒有介入,還有勸不要動武;新北地院認為,鍾男索款時,林男雖未參與討論,但他也沒離開,而是全程在場,依恐嚇取財罪判他7個月徒刑。

至於「事主」鍾男,合議庭認為,他與女友沒結婚,對情敵沒有任何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小王沒義務簽本票,因此將鍾男判刑1年4月、翁男9月,3人均不得易科罰金。

檢警調查,鍾男因得知女友「偷吃」,揪好友相挺,拿女友手機設局約出第三者,等情敵現身,即持球棒從草叢竄出,嗆聲「你動我女朋友」,逼翁男上車,開到三重區重陽加油站旁堤防外開口索賠。

翁男解釋:「你們沒有在一起了,才會更進一步。」但因對方人多,只好下跪求饒,討價還價後承諾賠償2萬元,還簽5萬元本票擔保,連皮夾內1700元都被拿走。

鍾男辯稱對方同意賠償2萬,為了防止沒如期賠款,才要求簽本票;合議庭認定,3人都知道鍾男沒法律依據卻仍犯案,但因被害者坦言,若對方開口100萬,絕對不會給錢,判定翁仍保有相當的決定權,因此不算強盜而是恐嚇取財。

至於林男,合議庭認為,他雖未參與討論討錢,但鍾男開口索款時他沒有離開或報案,仍全程「相挺」在場助勢,增加人數與實力,以致翁男心生畏懼、聽命服從而答應賠錢,認定林也是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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