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車震人妻「妳當時也沒不願意」
議員陳光軒與人妻line對話示意圖
line通聯成鐵證 二審逆轉 判2月
〔記者楊政郡、鄭名翔/綜合報導〕民進黨苗栗縣議員陳光軒為選民服務,竟服務到「車床」上!2015年被控染指人妻,一審以證據不足判無罪,二審昨日宣判大逆轉,依妨害家庭相姦罪判2月徒刑,法官根據line通聯紀錄,包括陳某回覆:「…妳當時也沒有不願意,…」等,認為2人爭吵合意還是強迫性交,確有相姦行為,罪證確鑿。
台中高分院判決書指出,2015年間因阮氏婦人經營店內有人鬧事,請議員陳光軒出面協調,同年11月13日22時許,在苗栗縣苗栗市玉清大橋上,陳在車內與阮氏發生性交行為1次,阮氏根據雙方line對話對陳光軒提出妨害性自主告訴,苗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阮氏丈夫賴某,在家中看到不起訴處分書,而提告陳妨害家庭相姦罪。
苗栗地院認為,line對話只有「那種亂來的事」、「不應該做的事」,並無其他具體敘述,可推論阮氏與被告間有性器官接合行為;另阮氏先提性侵案,其性侵案的陳述是否可作為妨害家庭案之證據,已有瑕疵,而阮氏的line節錄內容因陳某行使緘默權,猶如一面之詞,此案缺乏直接證據。
台中高分院法官則指,據阮氏提出與被告line通聯紀錄,阮氏質問「那天在車子裡你對我做那種亂來事…」、「你對我做那種不應該做的事,就是傷害我」、「你是在你的車子裡強姦我,我可告你」,陳未否認,且回覆「我不想爭誰對誰錯,…我願意拿出誠意面對」、「那為什麼妳之後見面還想我親妳」、「…妳沒有拒絕」、「我太太昨晚已經知道,到現在都在崩潰」、「我們都是有家庭的人,本來就不該如此」等語。
法官認為,從以上對話可以看出,2人確有發生性行為,只是在吵是否合意還是強迫,足認阮氏指證被告有與其為性交行為屬實。審酌被告是選民服務,而與有夫之婦姦淫,犯後未能坦承罪行,量處有期徒刑2月。
陳光軒︰將上訴證清白
陳光軒昨強調,此事全屬子虛烏有,法官只憑對方片面指控及無法還原的line對話紀錄臆測推斷,他難以接受,將再提上訴,證明自己的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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