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進修休黑假 檢察官輕罰半年俸
呂姓檢察官帶職帶薪進修,擅自辦休學,還領了半年薪水。(翻攝自網路)
〔記者錢利忠、余瑞仁/綜合報導〕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呂理銘申請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期間自行休學,半年後才返回桃檢上班,形同放了半年公假,且繳交的研究報告主題、字數,均不符法務部核定的計畫內容,經監察院彈劾並移請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職務法庭昨裁罰呂理銘現職月俸6個月懲戒。
擅自休學 已遭彈劾
此案是桃檢請求評鑑,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個案評鑑決議,認為呂理銘有懲戒必要,並具體建議罰款呂理銘現職月俸給總額6個月,經法務部移送監察院審查,呂理銘對移送內容坦承不諱;去年10月,監察院彈劾案審查會以10比0全票通過彈劾,移請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職務法庭指出,呂理銘依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規定,申請102年度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並以「政府採購法實務應用與檢討」為題提出進修計畫書,法務部依其計畫准予公假,自102年6月26日至103年6月25日,赴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碩專班進修。
呂理銘卻在102年12月17日自行辦休學,並遲至103年6月23日才返回桃檢上班,他雖提出2萬8千字、主題為「淺論公務員職務上行為及大學教授辦理採購事項是否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研究報告,但桃檢及高檢署均認為,該報告不符合原核定進修的計畫。
研究報告也未過關
法務部人事處認為,呂的報告字數未達3萬字,不符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規定;法務部檢察司也核定該報告「不通過」。此外,呂於102學年度第一學期選修4門課共8學分,但他在該學期結束前休學,學分數及修課時數,不被司法官學院認可。
職務法庭認為,依法官法、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規定,檢察官經核定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仍屬職務上之行為,並非給予進修者休養生息的私人時間,呂理銘所為已影響檢察官形象,並損及司法尊嚴。
呂理銘表示,因個人疏忽、未注意相關規定,對於被職務法庭裁定罰俸,他坦然接受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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