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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甥炸瞎好友女兒 判賠

2012/05/04 14:43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新竹市女子葉怡芳97年元宵節帶外甥及好友女兒去公園放鞭炮,未料外甥將水鴛鴦丟到女童臉上,導致女童右眼近乎失明,最高法院認為,葉女未盡監督之責,應負大部分責任,判賠123萬5764元及利息確定。

庭訊時,葉女表示,案發時有很多人在公園放鞭炮,女童是被其他人放的沖天炮炸傷,不是被她外甥放的鞭炮造成,且當初是女童自己要跟她去公園玩,她等外甥放完鞭炮就離開,當時外甥身上已無鞭炮,不應把炸傷責任算她身上。

合議庭採信葉女部分見解,認為案發時女童只有10歲,依兒童少年福利法等法律,女童應由父母陪同到公園玩,並須全程陪同、就近照顧,但女童父母卻讓女童與葉女外出,因此女童父母也應負3成過失責任,葉女則須負7成責任、須賠123萬5764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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