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前和平區長林建堂涉貪589萬 更一審仍判6年6月
台中前和平區長林建堂涉貪案上訴二審,因違反「法院組織法」發回重審,經重新分案審理,林建堂更一審仍判6年6月。(取自臉書)
〔記者陳建志/台中報導〕台中市前和平區長林建堂因選舉花費、公關費等支出,對外積欠債務,2019年間透過和平區清潔隊隊員謝震宇擔任白手套,向廠商索賄589萬元,一審林建堂認罪、繳回犯罪所得,判刑6年6月,上訴二審時合議庭卻發現,一審的周姓審判長就是裁定謝羈押的法官,已違反法院組織法規定,撤銷判決發回台中地院重審,經更一審仍判決林仍判6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
判決指出,林建堂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20年5月25日止,擔任第1、2屆台中市和平區長,2019年得知和平區公所將辦理自來水改善工程,林建堂、謝震宇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的犯意聯絡,由謝出面代表林建堂向6間得標廠商索取回扣,其中設計監造標得標廠商收取決標金額15%回扣、工程施作標得標廠商依決標金額收取10%回扣,共索賄589萬元。
台中地院審理時,林建堂被判刑6年6月,褫奪公權5年,全案並上訴台中高分院。不過合議庭法官審理時卻發現,此案被告謝震宇在檢方偵辦期間,因認定犯罪嫌疑重大,向台中地院聲請羈押,當時審理羈押庭的法官是周莉菁,也就是後來審理此案的審判長。
因「法院組織法」第14-1條第2項規定,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及暫行安置聲請案件審核。承辦上述案件的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的審判事務,台中高分院因台中地院已違反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基於被告訴訟人權,因此撤銷一審判決發回台中地院重審。
台中地院經重新分案,由新的合議庭審理,認為林建堂和謝震宇索取回扣的行為,犧牲工程品質,損害全體和平區居民利益甚鉅,依貪污罪判處6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謝震宇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4年,自動繳回的589萬賄款則沒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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