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個月出現11次!觸犯跟騷法核發保護令 盯梢男抗告:偶然
葉姓男子3個月內跟蹤被害女子11次,法院核發保護令,葉男指遇上對方是「偶然」,台南地院民事庭仍認定跟騷,駁回抗告。示意圖。(記者王捷攝)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葉姓男子3個月跟蹤小花(化名)11次,除摸小花的機車座墊、拍攝照片並尾隨返家,台南地院核發保護令,葉男不服,指他在刑事一審無罪,遇上小花可能是「偶然」,不過台南地院民事庭依「優勢證據」原則認定跟騷,駁回抗告。
2022年9月間,小花的母親發現葉男尾隨小花回家,小花還發現,葉男是她打工店裡的客人,多次在營業時間及打烊後出現盯梢行為,不僅觸摸小花的機車、拍照,還多次尾隨至住家,雖然小花一開始不知道被跟蹤,但從監視器發現葉男舉動後很害怕。
警方依據跟蹤騷擾法規定,先核發告誡書,葉男卻不聽告誡,再次出現在被害人工作地點附近,小花母親陪同小花下班時,發現葉男徘徊注視小花打工的地方,並尾隨一段距離,最終再度報案。
但在刑事告訴上,刑庭一審認為葉男的行為,很難證明與性或性別相關,沒證據顯示葉男出於迷戀、追求或控制等與性別相關的主觀意圖。此外,小花起初未察覺葉男的行為,僅在母親提醒及事後回顧監視錄影後才感到恐懼,因此判決葉男無罪,今年10月台南地檢提出上訴。
不過民庭法官認為,葉男有跟蹤的事實,依跟騷法核發保護令,禁止葉男接近被害人工作地點,並保持至少100公尺距離。
葉男提出抗告,除了刑事一審無罪外,葉男提供加油站發票作為證據,證明自己只是去小花工作地點附近加油,11次的跟蹤行為可能都是偶然。
南院民庭審理後認為,保護令主旨是防範性措施,是保障被害人生活安寧,並非刑事懲罰,加油站發票證據,不足以推翻葉男多次出現在小花工作地點附近的監視錄影證據。
刑事定罪的證據標準較高,保護令僅需依「優勢證據」原則裁定。最終法院駁回抗告,維持原核發的1年保護令,並強調若被告違反保護令,將面臨最高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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