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口罩混充台製 加利負責人林明進連帶賠償衛福部1013萬元
2024/10/17 19:30
加利負責人林明進用中國口罩混充台灣製口罩,今被判刑3年6月,另與加利賠償衛福部1013萬餘元。(資料照,本報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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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士林地院審結加利公司混充中國口罩案,批負責人林明進明知醫用口罩屬防疫物資,且4年前正值全球防疫期間,醫用口罩為國人必備品,仍向中國廠商進口非醫用口罩進行販賣,且林名下另間特建公司不得製造兒童口罩,仍違法製造,今天除對林明進判刑3年6月,加利、特建繳罰金共80萬元外,林明進另應與加利連帶賠償衛生福利部1013萬多元。
4年前加利公司被衛福部列入口罩國家隊成員,以每片口罩2.7元價格交由政府徵收;然負責人林明進被查出與中國人士熟悉,涉以每片1.49元,進口中國安徽安景瑞公司非醫療用口罩逾467萬片,充作加利醫療口罩以賺取差價。
加利另以低於市價向經濟部徵用的不織布廠商,購入醫療用口罩原料熔噴不織布共9792公斤,卻以中國製口罩混充繳交牟利。林明進同時身為特建負責人,明知特建不能製造醫療口罩,仍違法製造兒童醫療口罩。
士院今宣判指林明進否認犯行,但依證據可認林明進犯詐欺罪與非法製造醫療器材罪,決定對林明進併判有期徒刑3年6月,另要加利、特建各繳罰金40萬元、共80萬元,同時沒收不法所得熔噴不織布原料9792公斤,若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士院今同時審結衛福部向林明進、加利提起的附帶民事求償,指經衛福部核算後,共有1620個藥局協辦加利口罩退換事宜,進而衍生「換貨服務費」與「包裝補貼費」共計975萬餘元,加上37萬的郵資費用,判林與加利應連帶賠償衛福部1013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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