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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屬公共空間 未經多數共有人同意/門外天花板裝監視器 挨告判拆

    (示意圖,記者王俊忠攝)

    (示意圖,記者王俊忠攝)

    2024/10/17 05:30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住在台南市一棟公寓五樓租處的曹姓男房客,在房間大門上方天花板安裝監視器防盜,曹的鄰戶陳姓女屋主指曹在公共空間裝監視器、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提告要求曹拆掉並賠償裝監視器的不當得利;台南地院認為該公寓有五十八戶,曹僅拿出三戶同意書,未依民法規定取得多數共有人同意,判決拆掉監視器,賠償二百元給陳女。

    陳女主張,與曹男是同樓層鄰居,曹是租屋的房客,未經公寓其他共有人同意,就在其租屋大門上方天花板安裝一只監視器,該公寓已有安全設施,曹不一定要裝監視器,應拆除;此外,曹從二○二一年八月底裝監視器到二○二四年六月下旬的不當得利,以一年一萬元計算,應賠償她三萬元。

    曹男說,租屋大門兩側與上方都貼有幾張斑駁春聯、上方牆面有數條電線,其他共有人未干涉、反對,可視為公寓共有人有默示分管契約,他也有請同層住戶簽同意書。曹男稱,陳女不滿他裝監視器,近年相繼以毀損、竊盜方式破壞監視器,發生許多紛爭,對他精神有莫大壓力,要求駁回陳女之訴。

    南院法官認為,監視器裝在房門上方天花板,此位置是公寓的共用部分,性質上是對共用部分的管理使用行為,應依民法八二○條第一項,取得多數共有人同意,才能安裝。

    法官說,該棟公寓有五十八戶,曹男只拿出同樓層另三位住戶出具的同意書,不符合民法規定,難認合法妥適,並妨害其他共有人就共用部分的所有權,應拆掉監視器。

    男租客另判賠鄰戶200元

    求償部分,法官表示,曹男安裝監視器目的是為防盜,防盜的利益難以證明其數額,審酌曹男安裝的時間長短、位置在天花板、使用範圍小等情,判曹男應賠二百元給陳女,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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