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電挖礦 二男判賠780萬
台電公司。(資料照)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雄市王姓和蘇姓男子共謀承租高市、新竹等處房屋設置挖礦機台,為減少開支,竄改電錶開採比特幣,被台電求償一千四百萬元,橋頭地院判決王等人連帶賠償七百八十萬元。
二○一七年起,被告王男、蘇男在高雄、新竹等處,分別向莊姓女子等人承租四間房屋或廠房,因設置比特幣挖礦機房,擺設機臺挖取比特幣,但設備必須整天二十四小時運轉,用電量大,為減少支出費用,涉嫌共謀竄改電錶,直到隔年十二月廿日被發現;台電要求二人連帶賠償一千四百七十二萬元,並向警方提告詐欺取財、毀損等罪。
王男供稱,電錶用電容量為六○○○W,但台電記載用電六○四○W不合理,也不是所有電器設備均廿四小時運轉,而且部分廠房未設置挖礦機,台電提出的求償金額過高。
蘇男說,他不是房屋登記用電戶,應非電業法規定的求償對象,他只是幫忙修改電錶,並非實際用電的人,向他求償沒有理由。
橋頭地院審理認為,王等人確有竊電行為,並被判刑定讞,審酌台電提出求償項目,認為二人賠償七百八十萬元比較合理;可上訴。
至於刑案部分,橋頭地院依詐欺取財罪,分別判處王男有期徒刑三年四月、蘇男有期徒刑三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酌王等人改口認罪,將王判刑二年六月,另判六月可易科罰金;判蘇男二年徒刑,另判八月可易科罰金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