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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打啃咬同性伴侶1歲兒 男上訴卻未到庭緩刑沒了

2024/10/17 11:10

最高法院。(記者張文川攝)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新竹市沈姓男子受同性伴侶所託,照顧對方與前妻所生的1歲男童,竟趁與男童獨處之際,持竹子、棍棒或徒手毆打,甚至啃咬男童胸部及手臂,致男童全身四肢多處瘀青。一審新竹地院依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全罪判刑8月,緩刑2年;二審高等法院改判10月,且不予緩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須入獄。

法官調查,沈男與劉男為同性伴侶,劉男委託沈代為撫養1歲的兒子。沈於2023年2到5月多次在住處與男童獨處,持竹子、棍棒或徒手毆打,並張嘴咬男童胸部及手臂,致男童受有臉、胸、腹、背、臀及四肢多處瘀青及新舊傷痕,足以妨害身心健全。經鄰居通報113保護專線,檢警始循線查悉上情。

沈男聲稱因為男童哭鬧,才會出手管教,而有的傷勢是在他逗男童的時候不小心造成的。

一審法官審酌沈男受男童父親委託代為撫養,明知男童年幼,非但未善加照顧,竟恣意毆打成傷,妨害身心健全,依妨害兒童身心健全罪,處刑8月、緩刑2年,60小時義務勞務。

檢方提上訴後,高院二審經合法傳喚,沈男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合議庭判決認定他恣意傷害、凌虐使幼小男童遍體鱗傷,承受遭暴力毆打之身心痛苦,惡行非輕,迄今未與家長和解或取得諒解,亦未能彌補男童損失,不宜宣告緩刑,從重改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量刑10月;最高法院駁回沈男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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