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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貼「小心!房東姦女房客」紙條挨告 法官一查「是真的」判無罪

2024/10/05 13:23

陳姓女子貼「小心!房東姦女房客」紙條挨告,法官一查「是真的」判她無罪。示意圖。(記者黃佳琳攝)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洪姓男子出租房子,鄰居陳女得知此事,在租屋處附近貼小紙條「小心!房東姦女房客、111.11出監」,洪不滿提告誹謗罪,但法官調查後,發現洪男確實曾涉犯猥褻女兒的國中同學被判刑4年2月,因此認定陳女散布的文字不夠精確,但洪男確實曾對「女性」涉犯「妨害性自主」類型案件,因此判陳女無罪。

判決指出,去年11月間,洪男有意把名下的房屋出租,娘家在附近的陳姓女子得知此事,寫了幾張字條,張貼或擺放在洪男房子前的機車上,洪男拿紙條起來看,發現紙條上寫著「小心!房東姦女房客、111.11出監」,洪男不滿,認為名譽受損報警後,警方循線逮捕寫紙條的陳女。

高雄地院審理時,陳女坦承寫紙條,但強調洪男之前犯案的事在鄰里間不是秘密,大家都在討論,且她聽母親說,洪男就是強姦女性才去坐牢,她出於善意為了提醒女租客安全,才會用寫紙條方式。

法官查詢洪男過去的前科紀綠,發現他曾於2016年1月間,下手侵犯女兒的14歲國中同學,還對少女瞎扯「你鮑魚不正常,我摸摸看」,被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徒刑4年2月定讞。

洪男於2018年入獄服刑後,雖然有縮短刑期提早假釋出獄,出獄時間不是「111年11月」,且坐牢的罪名也不是強姦罪,但法官認為,洪男確實曾對「女性」涉犯「妨害性自主」類型案件,陳女的紙條內容並非無的放矢、毫無根據,加上關於洪男是否有妨害性自主罪前科,對於一般民眾考量承租房屋影響甚大,並非僅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因此認定陳女並無誹謗的真實惡意,判她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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