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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男被路燈電死一、二審判國賠463萬 雙方上訴三審撤回理由曝

2024/08/13 11:09

中國籍錢男來台騎行被路燈電死,民事一、二審都命養工處應賠償死者家屬共463萬餘元,後來雙方於刑事案件達成和解,故將民事上訴三審的決定撤回,全案落幕。示意圖。(歐新社、翻攝google map,本報合成)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中國籍錢男6年前來台騎自行車環島,行經高雄市路竹區被路燈電擊死亡,經其父母跨海提告求償,民事一、二審都命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應賠償共463萬餘元,後來雙方於刑事部分達成和解,故雙方均將民事上訴最高法院三審的決定撤回,全案落幕。

錢男父母主張,2018年8月12日,錢男自中國來台騎自行車環島,並於16日晚間6時40分,行經高雄市路竹區大公路時,被電擊趴在路燈處死亡;發現遺體的陳女當場向警方表示,她自己也被路燈電到,感覺麻麻的。

此外,依電機公會函覆檢察官可知,路燈漏電,確實有可能造成死亡,而錢男左前臂至左手腕顯有電擊痕跡,甚至相驗證明書記載死因為「電擊性休克」,錢男父母因此要求養工處賠償精神撫慰、扶養費等共1165萬元。

養工處除否認有過失外,並指錢男為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依法不能適用國家賠償法,請求扶養費等過高。

民事一審高雄地院指,依法務部函釋,參照兩岸關係條例意旨,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適用國家賠償法,而陸委會的函覆則未明文規定,故基於人權保障和人道理念,應適用國賠法,並認定養工處有疏失,應賠償精神撫慰金等共463萬餘元。

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為,案發前半年,該處曾發生漏電,爾後便未維修,並依證人證詞及相驗報告等,足可認定養工處維護不當,確有過失,並審酌中國有扶養補助,應扣除700萬元扶養費,認定給付精神撫慰金等共463萬元比較合理,維持一審判決結果。

雙方不服,均上訴最高法院期間,先於刑事部分達成和解,因此都將民事上訴最高法院三審的決定撤回,全案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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