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警想知通緝資料濫查6人個資未獲利 法官輕判給緩刑
中市六分局市政所劉姓員警,想知道通緝資料,違法查詢6位男性民眾個資,法院輕判並諭知緩刑。(記者張瑞楨翻攝自Google街景圖)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劉姓警員,明知6位男民眾不是他辦案的對象,卻以「偵辦刑事案件」、「查緝查捕逃犯」為由,查詢6位民眾的個人資料,被督察發現報請台中地檢署偵辦起訴,檢方偵查與台中地院審理時,他都坦承犯行,律師也強調他並未將資料外流或用於非法,法官認為他的動機,是想知道6人的個人通緝刑案資料,並未獲得利益,援用「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輕判徒刑1年2月,並諭知緩刑2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檢方起訴指出,劉員是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警員,負責該分局轄區內的犯罪偵查等業務,他明知內政部警政署刑案資訊系統,應限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使用,該系統所查得的刑案資料,屬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的個人資料,他卻於2021年2月3日至2022年4月24日止,未取得當事人同意,利用市政派出所、警備隊辦公室公務電腦,登入內政部警政署警政知識聯網,在「用途」欄輸入「偵辦刑事案件」、「查緝查捕逃犯」的不實查詢用途,查詢6位男性民眾的資料,包括生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被第六分局督察組發現,報告台中地檢署偵查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時,劉員坦承不諱,律師辯護說,劉員沒有將上述個人資料挪為他用或非法用途,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法官認為,劉員是公務員,依法應加重其刑,但他與利用職務機會圖利自己或他人,或為販賣個資而獲利,或僅為窺得個人隱私,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的公務員不同,兩者犯罪行為造成的危害社會程度也不同。
法官強調,6名被害人不是劉員偵辦刑案的偵查對象,劉員動機是想查探6人的個人通緝刑案資料,且並未將取得的資料加以利用,犯罪行為所生的損害尚未擴大,劉員也未獲得任何益處,且他也與兩名被害人和解,並賠償其中1人完畢,顯示他確有悔意,並盡力彌補對方,援用刑法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判處徒刑1年2月,另外,劉員經此教訓,當能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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