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戀2個月閃婚、1個月挨揍3次 法官:「婚姻徒存形式」判離婚
二審法官認為小芳被丈夫毆打,未達「不堪同居之虐待」程度,改依「婚姻徒存形式」等理由判決離婚。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女子小芳與男子阿強,網路認識2個月就閃婚,不料,婚後僅兩週,小芳就被阿強痛揍,婚後約1個月被揍3次,小芳離家出走並訴請離婚,不料台中地院卻駁回,她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為她挨揍,未達「不堪同居之虐待」程度,但她離家已1年,與丈夫阿強互不往來,阿強更是不參加調解,也從未出庭,二審援用民法的「其他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認定兩人婚姻「徒存形式」,判決兩人離婚。
女子小芳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她與丈夫阿強(皆化名),透過網路認識約2個月後,於2023年2月初結婚,不料,結婚僅約兩週,她就被丈夫毆打,同年3月8日下午2時與傍晚6時,她又被丈夫打兩次,臉部、頸部多處結痂與右胸疼痛等傷害,她搬離兩人居住的住處,再向台中地方法院聲請保護令獲准,兩人婚後僅同居約一個月,她離家之後,夫妻兩人未再聯絡,聲明法院判決兩人離婚。
不料,台中地方法院一審卻以她離家導致婚姻生變,女方是婚姻生變責任比較重的一方等理由,駁回她的離婚之訴,她向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上訴,聲明一審判決廢棄,請准兩人離婚。
阿強於雙方調解、一審及二院審理期間,從未親自或委託他人到庭表示意見,也沒有提出書狀答辯。
二審認為,阿強沒有出庭與書面答辯,對於小芳的事實主張,視同自認,小芳上述主張應為真實,至於小芳援用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不堪同居之虐待」訴請離婚,這是指身體或精神受到不可忍受的痛苦,導致不堪繼續同居,小芳主張婚後被丈夫阿強數次施以肢體暴力而成傷,不過,從各項證據看待,尚難認小芳已達到不能忍受的程度,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被侵害的程度,因此,小芳主張不堪同居的虐待之說,並無根據。
不過,二審又認為,小芳另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其他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訴請離婚,小芳與阿強透過網路認識,僅2個月即結婚,感情基礎本非深厚,阿強婚後數日(約兩週)即對小芳有肢體暴力之舉,小芳受傷後,主動搬離兩人共同的住所,雙方婚後僅同居1個月,卻分居至今已1年多,這段時間互不往來,都沒有積極挽回之舉動,阿強於調解、一審及二審期間,從未親自或委託他人到庭,全無挽回婚姻之意,顯示兩人婚姻「徒存形式」,據此判決離婚,可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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