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牡蠣混充台灣牡蠣騙國人 雲林牡蠣商6萬交保
基隆地檢署指揮食品藥物管理署、新北市衛生局稽查員稽查新北市瑞芳區水產業者,追查業者販售的牡蠣來源。(記者林嘉東翻攝)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基隆地檢署偵辦市售進口牡蠣混充台灣牡蠣案,昨傳喚瑞芳區水產店謝姓老闆、基隆崁仔頂水產游姓批發商後,查出上游業者、雲林牡蠣產地林姓負責人涉嫌向越南等東南亞國家低價進口牡蠣後,混充為台灣牡蠣,對外販售賺取暴利。檢方複訊後,將林男依涉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販賣假冒食品等罪,諭知6萬元交保。
基隆地檢署日前接獲漁業署通報,指新北市瑞芳區某水產店販售的剝殼牡蠣包「純度」有問題,僅少部分是台灣牡蠣,其餘則混充進口牡蠣;經檢察官李怡蒨指揮新北市警局刑事警察大隊、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等單位追查後,查出瑞芳水產店謝姓業者的牡蠣,是向基隆市崁仔頂游姓老闆批貨,游男則是向雲林台灣牡蠣產地林姓老闆進貨。
檢方昨傳喚林等3人到案後查出,林姓業者是在台灣牡蠣產量減少時,以低價向越南等東南亞大批進口牡蠣,再將進口牡蠣與台灣牡蠣混和後對外販售。
檢方調查,林男指示員工將進口牡蠣混在台灣牡蠣後,在包裝箱外貼上「產地:台灣」,讓外界以為全是台灣牡蠣,賣給中游廠商、在崁仔頂經營水產店的游姓業者,游男再批貨給瑞芳水產店謝男對外販售。
主任檢察官陳照世指出,林男從事牡蠣、蛤蠣批發,明知對於食品包裝、販賣,不得有攙偽或仿冒行為,並應於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時,在商品外包裝上,將產地等內容據實標示,藉由正確標示維護商品品質與標示內容之一致性,竟進口國外牡蠣混充台灣牡蠣對外販售,已觸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販賣假冒食品、刑法詐欺及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等罪。
陳照世強調,基隆地檢署將持續關注食品安全衛生,守護民眾身體健康。呼籲店家販售商品時,應如實標記產地等資訊,切勿以身試法。
基隆地檢署指揮食品藥物管理署、新北市衛生局稽查員稽查新北市瑞芳區水產業者。(記者林嘉東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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