樹木長太快!台中女國道狂飆229公里 法院竟撤銷罰單
設於國1南下310.9公里的「警52標誌」,在吳女狂飆被拍照時,該警示牌被周圍林木遮蔽,法官據此判決撤銷罰單。(記者張瑞楨翻攝自Google街景圖)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吳姓女子於去年10月8日凌晨,開車於中山高速公路,被測得時速229公里,超速高達119公里,開罰3萬6000元,吳女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提醒前方有測速照相的警示牌被林木遮蔽,被告的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也拿出案發前5個月照片,主張警示牌沒被遮蔽,法官當庭勘驗,發現5個月來林木生長頗快,又沒修剪,確實遮蔽警示牌,超速行為可議,但開罰會有「程序不正義」疑慮,判決撤罰。
判決書指出,吳女上述時間駕駛自用轎車,於國道1號中山高速公路南向311.4公里處(台南安定交流道附近),被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使用測速槍,拍到時速229公里照片,該路段限速度110公里,她超速達119公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開罰3萬6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
吳女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控告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吳女不否認超速,但她主張,被拍照之後18天,她再度開車行經此路段,發現設在南下310.9公里處,提醒前方有測速照相的「警52標誌」(照相機圖案警告標誌),被茂密樹枝遮蔽,要行駛到很近距離才能看見,聲明撤銷罰單。
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則持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於去年5月拍攝的照片,證明此警告牌沒有被林木遮蔽,聲明駁回吳女之訴。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高速公路取締超速的地點,應於前方300至1000公尺間,設置測速取締標誌,上述「警52標誌」設於南下310.9公里處,警方測速照相是南下311.4公里,距離500公尺,警方未違反規定,雙方爭執焦點,是警告牌是否被林木遮蔽。
法官勘驗雙方的照片,高公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拍攝的照片,並無林木遮住,但此照片是案發前5個月拍攝,吳女於案發後18天拍攝的照片,警告牌確實被茂密林木遮住,法官認為,這5個月時間,警告牌周圍樹木有所生長,應以當庭勘驗所見為憑,吳女主張樹枝未修剪,警告牌被樹枝遮擋,無法在適當距離內辨認,此說足以採信。
法官強調,這個警告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的「明顯標示」規範,吳女超速行為固然可議,但此案更有警告牌被遮蔽、不明顯的瑕疵,衍生「程序不正義」疑慮,判決吳女勝訴,罰單撤銷,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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