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擬修細則 機敏人員返台應通報是否遭刺探、招待
法務部修正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規定,機敏人員出國返台,應於7日內通報,通報的內容格式授權由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訂定,據悉,法務部擬朝比照「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辦理,請機敏人員填載在國外時是否遭人刺探國家機密、招待等事項。
機保法第26條要求掌握國家機密權限的人員,現職或離職3年內若要出國,須經上級或服務機關核准,且返國7日內應向上通報,通報的相關規定,授權施行細則訂定。法務部為此提出機保法施行細則修正案,第32條規定,各機關若發現通報內容未盡完整或有疑慮者,得要求通報人於一定期間內補正,必要時亦得請其說明。
至於通報內容格式,據悉,應會比照陸委會提出的「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要求機敏人員填寫在國外期間,是否遭人刺探國家、公務機密事項、莫名遭盤查身分、詢問任職工作事項、擅自簽訂協議、企圖不當招待或贈送物品、羈押、逮捕或限制行動等欄位。 通報人若拒絕填載,可處2萬到10萬元罰鍰;若登載不實,恐涉偽造文書等刑責。
此外,政府機敏資料區分成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三種類型,其中機密的核定主管等級,原本必須達中將以上,但因政府組織改造後中將以上職位變少,法務部為因應實務需求,也修正機保法施行細則第10條,把核定機密等級的官階放寬為少將。
機保法規定,非戰時,由總統、行政院長或經其授權的部會首長核定絕對機密文件,最長保密30年;立法院長、考試院長、監察院長、司法院長、國安會秘書長、國安局長、國防部長、外交部長、陸委會主委,可核定極機密,保存20年;其他部會首長與中將以上的主管,則可核定機密,保存10年。
近年來政府組織改造,將領人數越來越少,許多機敏文件已改由少將審閱,法務部廉政署與情治單位討論後,決議修正機保法施行細則第10條,下放機密資料核定權限,放寬由國防部及所屬機關簡任第11職等或編階少將以上單位主管、部隊主官辦理,以符合實務運作。修正將於29日送將行政院核備,若無問題即可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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