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案王」檢察官吳志成案》職務法庭創首例 確立啟動偵查3要件
宜蘭地檢署前檢察官吳志成。(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原任宜蘭地檢署檢察官、有「退案王」稱號的吳志成,懲戒法院職務法庭2日認定他無視卷內證據,認為無偵查必要簽結,處罰俸6月,約百萬元。職務法庭對本案並首度確立檢察官符合「法律專業知識」、「明顯」可判定被告「涉有犯罪嫌疑」等3個要件,就應繼續偵查,不得任意簽結。
判決指出,吳志成1991年6月1日起(2022年6月7日自願退休)先後在花蓮、宜蘭等地檢署服務,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任職期間發生兩件違失。第一,吳志成承辦一起毒品案,警方已在宋男住處查扣22包安非他命,宋妻也供稱毒品是老公叫她買的,宋男更承認毒品是自購,明顯可判斷宋涉有犯罪嫌疑,但吳志成竟以「依現有事證無偵查必要」、「未發現有何犯罪嫌疑,且無繼續偵查之必要」為由,2次欲簽結案。
第二,警方函送一名官姓男子涉開槍恐嚇兩名被害人,現場留有彈殼,監視器也拍到持槍抵頭畫面,吳志成卻以「爾後如有新事實、新證據,再另案偵辦」、「依現有事證無繼續偵查之必要」為由,3次欲簽結。主任認為不妥二度退件,並明示其簽結與規定不符,未料吳不服從主任指揮監督,第3次仍欲簽結。
職務法庭認為吳志成無視兩案卷內證據資料,依檢察官的「法律專業知識」,「明顯」可判斷被告涉有犯罪嫌疑,有繼續偵查必要,竟違反「他」字案簽結規定,多次欲簽結,甚至有1次不服從主任監督,違反職務規定及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嚴重損及司法形象,有懲戒必要。
職務法庭審認吳志成未注意對被告有利及不利情形,亦未兼顧被害人參與刑事訴訟權益,未致力於真實發現,維護公共利益,以實現正義,違反義務程度重大,2日判決吳志成罰款,其數額為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6個月。可上訴,本案合議庭為職務法庭第一審第四庭,成員為審判長葉麗霞(懲戒法院法官)、陪席法官陳文燦(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受命法官劉興浪(最高法院法官)、參審員賴月蜜(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董事)、參審員徐育安(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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