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罔顧犯罪事證、先入為主 「退案王」檢察官吳志成挨罰百餘萬

宜蘭地檢署前檢察官吳志成。(資料照)

宜蘭地檢署前檢察官吳志成。(資料照)

2024/04/02 16:35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監察院認定宜蘭地檢署前檢察官吳志成在職時,有辦案罔顧卷內事證、經常先入為主、不傳喚被告等違失,經主任提醒後仍堅持己見,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2023年提案彈劾,懲戒法院職務法庭2日認部分違失行為成立,判吳罰款,其數額為最後月俸給總額6個月,約百餘萬元,理由稍後公布。

監院彈劾指出,吳志成承辦他字案件,多次罔顧卷內明確的犯罪事證,例如:持槍監視畫面、現場採集的彈殼、現場查獲的安非他命等,反而以「未發現有何犯罪嫌疑,且無繼續偵查之必要」等不符規定的事由,擬簽結案件。

主任發現後,多次請吳志成注意事證及規定,但吳均不予理會,部分案件只好移由其他檢察官偵辦。吳置卷內犯罪嫌疑事證不顧,且未遵循相關法令,不但礙於真實發現,且不利公共秩序維護。

其次,吳志成受理當事人聲請閱覽卷宗,但始終未依法簽擬意見,經主任提醒後,仍多次未簽擬即呈核,最後只好由主任自行決定准許,此時距當事人聲請到已耗時近一個月。

第三,據宜檢統計,吳志成2019年至2021年吳志成所偵辦案件中,共101件沒有傳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就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雖然刑事訴訟法並未規定必須傳喚才能起訴,但從統計數字可知,吳的行為並非偶一為之,而是經常性。

監院指出,雖然吳志成主張供述證據的可信性本來就較低,傳喚也只是聽其辯解。然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傳喚,無從得知自己被起訴的罪名、無從為自己說明,更無從請求調查對己有利的事證。吳的作法嚴重影響權益,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不符。

監院特別強調,宜檢向來以年終職務評定對吳志成的違失進行評價,因此,吳志成2019年至2021年的職評均為「未達良好(丙等)」。然而,職評只是核發獎金憑據,法官法對吳志成的違失情節,目前除非發動外部監督,否則沒有汰除機制,建議法務部檢討現行機制,以符合民眾期待。

但職務法庭認定監察院彈劾的違失事實中,只有槍砲跟毒品案成立違失,其餘不付懲戒,故判罰俸6月,可上訴,理由稍後公布。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社會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