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咆哮檢察官」劉承武控住戶外洩影片違個資法 敗訴確定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劉承武。(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劉承武,3年前被爆身兼多個社區管理委員會主委,在管委會開會時對錄影的住戶咆哮「停止直播!」事後劉被查出蹺班4次,擅離職守跑去開管委會,法務部長蔡清祥當時直轟他「惡行惡狀、丟臉」,檢審會決議給予劉書面警告;劉承武為自清,提起刑事自訴控告錄影爆料的許姓住戶涉違反個資法和刑法強制罪,台北地院一審、高等法院二審皆判許無罪,最高法院日前亦駁回劉承武上訴,許確定無罪。
劉承武因此案被提報法務部檢審會調查,檢審會後認定,劉承武未經核准而違法兼任管委會主委,並在管委會會議咆哮,且出席管委會時點是上班時間,劉未辦理請假,擅離職守4次共曠職12小時,一致決議通過懲處,對劉發布警告。
劉承武自訴指出,他在2020年3月當選社區管理委員會主委,許姓住戶於同年7月14日在管委會開會時擅自錄影,他4度制止都不聽,並將影片提供週刊報導,涉違反個資法;同月23日管委會再次開會,許男持攝影機錄影並開啟直播,還走到他面前不到半公尺處阻擋他,妨害他與社區管理中心經理溝通,涉強制罪。
許男答辯,管委會是在公開場合開會,可自由進出,他身為住戶,對於劉承武的會議處置過程有疑慮,擔心社區的公共設施被輕易點交,為保障所有住戶權益,他才錄影存證,而向媒體投訴也是可受公評之事,沒有違反個資法的犯意;他沒有使用暴力脅迫阻擋、接觸劉的去路或眼神交流,劉可以從旁邊繞過去,未涉強制罪。
一審台北地院認定,社區內對於管理費的負擔方式,以及公設的點交,有所爭執,全體住戶皆共同關注,許將影像供週刊報導,報導內容目的是要引起輿論重視,與公益有關,並非不當利用個資,並認為許不構成強制罪,判許無罪。
高院採相同見解,仍認定與公益有關,屬可受公評之事,罪證不足,去年8月仍判許無罪。
即使兩審皆判無罪,劉承武仍提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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