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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少女:「不做就分手」 男判刑3年10月加賠42萬

2024/01/10 11:26

姚姓男子與13歲少女交往,竟以「不跟我做,就分手」引誘少女與他發生3次性行為而被告。非當事人。(情境照)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姚姓男子與13歲少女交往,竟以「不跟我做,就分手」引誘少女與他發生3次性行為而被告,刑事部分,新北地院去年8月間依對於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罪,判處姚男3年10月徒刑,少女與家長再提民事求償,法官審理後判決姚男賠償合計42萬元,可上訴。

姚男在2021年7、8月間,以「不跟我做,就分手」引誘當時只是國中的少女,與他發生3次性行為,家長發現後提告,姚男在審理時坦承犯行。

刑事部分,法官斥責他所為有損身心健康發展,行為時年紀亦輕,犯罪動機、情節、手段尚非惡劣,犯後坦承犯行,應已知錯,雖表示願和解,卻於調解期日無故未到場,難認犯後有盡力彌補損害之意,判刑3年10月。

少女與家長提訴求償,要求姚男賠償合計60萬元,對此,姚男只說:「願意和解,若無法和解,希望可以駁回」。

法官審酌姚男所為造成少女身體權、貞操權遭不法侵害,身心發展勢必造成相當負面影響,精神上當受有相當痛苦,少女家長精神上亦應受相當煎熬,合計判賠精神慰撫金42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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