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老師碰觸學生乳頭下體 解聘終身不得再執教鞭
高姓教師確認無法再執教鞭。(資料照)(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南投某國中一名高姓老師,被學生指控觸摸乳頭與下體,經校方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認定屬實,依教師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予以解聘,且終身不得再任教師。高師不服,主張校方誘導詢問學生,興訟保工作,一審未獲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採認,判其敗訴;二審最高行政法院也認一審判決無誤,日前維持確定。
2020年6月間,高師被檢舉性騷擾,校方召開性平會決議受理校安事件,組成調查小組處理,報告認定:「一、高師觸摸A生乳頭有性騷擾A生之行為,校園性騷擾事件成立。2.兩度觸摸A生生殖器官之行為,為猥褻行為,校園性侵害事件成立。3.建議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及性平法第27之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學校應予解聘。」
性平會依照調查報告,決議高師「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以及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予以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懲處建議。」報經南投縣政府核准後,2021年通知高師,依教師法解聘且永遠不得再任。
高師不服,興訟爭續執教鞭,否認性侵害,並強調與學生互動方式,若真令其感到不舒服,殊難想像在長達3年時間中,學生仍持續與他保持嘻笑玩鬧的態度,性平會調查誘導詢問學生,報告有違一般經驗及論理法則。
一審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指出,依照學生們的證詞,足認高師確實觸摸A生下體,已構成性平法所稱的性侵害行為;而依照A生訪談內容,並未發現有何誘導詢問或A生反應不符合常情的情事,性平報告並無高師所指的瑕疵,解聘合法,判其敗訴。
二審最高行政法院表示,教師經調查確有性侵害行為屬實,學校即可直接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教師法所稱的「性侵害」行為,是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的行為,亦包括刑法第228條的利用權勢猥褻;就算未經刑事偵審程序,一審也沒有給予高師對質詰問的機會,於法並無違背:綜上,校方解聘高師且終身不得聘用,處分並無違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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