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坐實第四審?在監投票遭駁拚釋憲 大法官光速受理12/8開會
憲法法庭光速受理在監投票釋憲案,並定12月8日開說明會。(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北監獄一名林姓受刑人,興訟要求在監所內設置投開票所,並聲請假處分,一審獲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可,裁准假處分;二審最高行政法院則認為,人民並無請求在何處設置投票所的權利,上月16日改裁敗訴。林男聲請釋憲,憲法法庭罕見插隊審理,並火速定8日開說明會,舉止異常,被不少法官評為「坐實第四審」。
大法官上次光速受理的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案,是去年的台母義父跨國爭女案,當時受理後,立刻做成暫時停止執行移交女兒的裁定,引發法界一片譁然,批評大法官公然介入普通法院職權,進行實質審查,儼然成為第四審,而後憲法法庭的實體判決,也真的宣告最高法院的裁判違憲,發回更審。
而今林姓受刑人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大法官再度光速插隊受理,還臨時決定於12月8日下午舉辦說明會,至於說明會的舉辦方式大法官也搞不清楚,須待下星期開會討論後才能確定。
憲法法庭此舉又引發不少法官批評,直言大法官再次坐實「第四審」的質疑,並酸大法官只是把最高行政法院當成過客,最終目標就是想要以「人權守護者」之姿現身,自己審查在監投票案,並不在意基層法官的見解與努力。
而本案的光速程序與上次台母義父案雷同,再加上修法後,只要有過半的大法官同意,就可通過門檻,故不少法官研判,憲法法庭傾向准許林姓受刑人假處分的機率不低。
林姓受刑人2019年12月把戶籍遷入桃園市龜山區宏德新村2號,也就是台北監獄,至明年總統大選(2024年1月13日投票日)為止,將在獄中待超過4年,期間均未投票過,他興訟主張有權參與投票,要求北監應在明年1月13日前設置投開票所讓他投票,並聲請在本案判決確定前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讓北監先設投票所。
台北高等行法院指出,受刑人雖在監執行,仍享有投票權,10月裁定在本案訴訟確定前,北監應設置投票所供林男行使投票權。桃委會不服提起抗告。
最高行政法院表示,經合議庭調查,尚無法得出人民在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所定投、開票制度下,有請求選務機關於林男戶籍所在地、也就是北監內設置投票所的請求權。
最高行政法院說明,經綜合衡量比較,如暫時准許林男定暫時狀態處分的聲請,對影響選舉結果公益所造成的重大損害,遠甚於未准的個人損害,因此,林男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所定的要件,11月16日廢棄原裁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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