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撞傷人 畫圓圈走直線都過關 法官判決罰單撤銷
朱男酒駕且撞傷騎士,但他卻通過畫圓圈與走直線測試,法官判決罰單撤銷,圖為警方攔查酒駕情景。(資料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朱姓男子去年6月與機車騎士相撞,騎士受輕傷,朱男酒測0.15毫克,警方開出3萬元酒駕罰單,並吊扣駕照4年,朱男提起行政訴訟,他主張案發之後,警方要他做的動作,包括走直線、畫同心圓等,他全部過關,聲明撤銷罰單,法官也認為他當時並無醉酒樣態,酒後開車與車禍致人受傷之間,無相當因果關係,判決罰單撤銷。
判決書指出,朱男去年6月28日下午,開車於中市大雅區永和路一處巷口,與機車騎士相撞,騎士受輕傷,中市大雅警分局酒測,朱男每公升呼氣酒精濃度0.15毫克,未達0.25毫克的公共危險罪標準,警方依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出3萬元罰單,吊扣駕駛執照48個月(4年),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朱男不服,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他主張自己案發後,「至警局接受評估,所有身體評估動作皆有過關(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包括畫同心圓圈,走直線一段距離等)」,聲明撤銷罰單。
警方則說,朱男肇事致人受傷,酒測0.15毫克,違規事實明確,且他於警察詢問時,坦承案發前一晚喝酒,因尚未全部代謝,案發時才會測得0.15毫克的酒精濃度。
法官認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不得駕車,另外,「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也規定,酒後駕車因而肇事致人受傷,其吊扣駕駛執照的期間延長為2至4年,因此,酒後駕車「因而」肇事致人受傷的違規行為,比單純酒後駕車的違規行為,應為更不利的裁罰處分,不過,如果車禍導致他人受傷,卻與駕駛人酒後駕車無關,就不符合上述條文規定。
法官強調,朱男車禍之後,警察對他施以酒駕狀態觀察,並未記載朱男有異常情形,沒有語無倫次、沒有意識模糊、沒有注意力無法集中、沒有嘔吐等酒醉態樣;另外,朱男做走直線測試,並無「步行時左右搖晃,腳步不穩」、亦無「腳步離開測試的直線」或「身體前後或左右搖擺不定」,也沒有「手腳部顫抖,身體無法保持平衡」,朱男用筆在兩個同心圓之間的0.5公分環狀帶內,畫另一個圓(同心圓),也都在0.5公分環狀帶內。
法官指出,朱男被警方依公共危險移送法辦,台中地檢署不起訴,又沒有證據足以認定朱男是因酒駕而導致他人受傷(酒駕與肇事因而導致他人受傷無相當因果關係),據此撤銷罰單,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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