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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跑夫領光妻存款 剩87元養女兒 被休了

    謝男「拋妻棄女、惡意遺棄」,台中地院判決離婚,謝男每月應支付九千元扶養費。 (資料照)

    謝男「拋妻棄女、惡意遺棄」,台中地院判決離婚,謝男每月應支付九千元扶養費。 (資料照)

    2025/01/03 05:3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謝姓男子與陳姓女子婚後育有一名稚齡女兒,不料,婚姻為時不到一年半,謝男竟把陳女存款花光,遺棄貧困交迫的妻女後人間蒸發,陳女存款被他領到僅剩八十七元,連女兒奶粉錢都買不起,靠政府與慈善團體補助勉強過日,怒而提起離婚之訴,指控謝男「拋妻棄女、惡意遺棄」,台中地院判決離婚,謝男每月應支付九千元扶養費。

    結婚一年多 育稚女

    判決書指出,陳女提起離婚訴訟主張,她與謝男在二○二二年三月結婚,育有一名女兒,生活費雖由謝男付款,但實際上謝男是提領她的存款支付,她始終不知,二○二二年二月,一家三口還一起環島旅遊,謝男卻在同年七月失蹤,她打電話找丈夫謝男,都無法接通,之後她去刷郵局存摺,始知自己存款已經謝男領光,僅剩八十七元。

    妻女靠社福勉強渡日

    陳女強調,她和女兒生活陷入困境,經警方及社工介入協助,僅能依靠台中市政府社會局的育嬰津貼,以及慈善團體的補助款過活,謝男把她的存款提領一空,更拋妻棄女,未曾提供任何經濟支援給她和女兒,顯然是惡意遺棄,無繼續維持婚姻之意,聲明判准兩人離婚。

    謝男於台中地院審理時沒有出庭,也沒有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法官認為,謝男確實於婚後侵占陳女金錢,並已失蹤無法聯絡,在同一情境,任何人都將喪失維持婚姻之意,婚姻顯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望,判決兩人離婚。

    法官准離 監護權歸媽媽

    法官強調,謝男至今音訊全無,不能擔任幼女親權行使之人,判決由陳女單獨擔任親權人,以符合未成年女兒的最佳利益,謝男每月應給付九千元扶養費,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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