纏訟14年!台北縣升格還沒審完 前三峽鎮長圖利案更二審判6年
高等法院更二審改判前台北縣三峽鎮長陳佳烜6年刑。(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新北地院2009年審理台北縣三峽鎮前鎮長陳佳烜圖利案,經二、三審改判發回,期間台北縣三峽鎮已升格成新北市三峽區,但全案至今長達14年仍未判決確定,高等法院更二審29日判陳佳烜6年刑、前民政課課長詹亦樹4年刑,其餘共犯分判5月到10月不等徒刑,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時任三峽鎮長的陳佳烜與某旅行社蘇姓負責人為舊識,明知蘇女是利用旅行社及借用其他特定旅行社名義投標,竟於辦理審標、評選、開標、議價、決標等程序時,與詹亦樹等人刻意忽略蘇女借牌圍標事實,助其取得標案。
行政室王姓課員明知蘇女圍標旅遊案,卻刻意忽略,讓她得以借牌參與競標並得標;沈、吳、陳、翁等評選委員,亦明知蘇女圍標,仍依指示或暗示評選特定廠商為最優廠商,使蘇女獲得不法利益。
高院更二審指出,依陳佳烜等人供述及卷內客觀事證,認其等確犯罪,核陳佳烜與詹亦樹,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公務員對於監督事務圖利罪,共54罪,其餘5人分觸犯1到3罪。
更二審認為,被告因個別情形不同,分別符合連續犯、偵查中自白、圖利金額5萬元以下、自第一審繫屬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經檢察官同意為秘密證人後證述等加重或減輕其刑規定。
更二審審酌陳佳烜身為民選地方首長,卻未能廉潔自持,為民謀福,反囿於私人情誼,親自或指揮下屬,以國家經費圖私人利益;其餘6人均事務官,卻未能公正執行職務,反配合民選地方首長為圖利行為,均有害國家辦理採購程序公正性,及國民對於公務員公正、廉潔信賴。
更二審考量詹亦樹於審理時終知坦承犯行,且陳佳烜等人固有圖利行為,惟未另外從中獲取其他財物,兼衡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後態度、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要件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5月到6年不等刑期,除了陳、詹,其餘被告均獲緩刑,仍可上訴。本案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王屏夏、陪席法官潘怡華、受命法官楊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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