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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紅牌重機撞行人慘噴7200+吊照1年 罰單撤銷原因曝

    法官說為,行人闖紅燈突然穿越馬路,重機騎幾無反應時間,撞傷路人並非故意或過失,判決罰單撤銷。示意圖。(資料照)

    法官說為,行人闖紅燈突然穿越馬路,重機騎幾無反應時間,撞傷路人並非故意或過失,判決罰單撤銷。示意圖。(資料照)

    2024/11/30 23:27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汽機車一律禮讓行人的「帝王條款」,塗姓男子去年騎紅牌重機車在路口撞傷行人,警方依帝王條款重罰7200元,吊扣駕照12個月。塗男提起行政訴訟,法官勘驗行車記錄器發現,行人闖紅燈突然穿越馬路,塗男幾乎已無反應煞車時間,撞傷路人並非故意或過失,判決罰單撤銷。

    判決書指出,塗男去年11月間晚間騎紅牌機車行經彰化縣田尾鄉在路口撞傷行人,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汽機車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開出7200元罰單,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塗男不服,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他的方向是綠燈,他信賴交通號誌而依指示前行,是行人闖紅燈,他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應不構成違規。

    他認為,依行車紀錄器影像,行人出現很突然,他發現後反應時間甚短,並無閃避可能性;行人闖紅燈,僅有處罰鍰500元,他無法閃避,卻處罰鍰7200元、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顯輕重失衡,違反責罰相當原則,聲明罰單撤銷。

    法官則認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規定,汽機車行經行人穿越道,無論是否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顯示行人穿越路口,行人有優先路權,車輛有禮讓義務,主因是行人為肉身,遭車撞擊,輕則體傷,重則性命不保,不過,汽機車有暫停禮讓行人優先通行的義務,但如果駕駛騎士難以預見有行人穿越道路,或客觀上已無法迴避行人,即難以認定駕駛人或騎士有故意或過失,此時就不能令騎士或駕駛,負不禮讓行人優先通行之責。

    法官勘驗機車行車紀錄器影像,行人由左側往右行進,出現在塗男前方,塗男與行人距離為3.5個白色車道線,約35公尺,且畫面顯示,當時塗男行進方向是綠燈,路面上並無繪製行人穿越道。

    法官認為,塗男機車行駛到未劃設行人穿越道的路口時,行人闖紅燈穿越,此路口有修建工程,中央分隔島擺放水泥式護欄,高度與塗男機車高度大致相當,塗男視線左側有一大部分被阻擋,當時又是夜間,塗男避讓不及而碰撞行人,塗男難以預見會有行人闖紅燈穿越路口,自不能苛責他採取減速避讓措施。

    法官指出,騎機車發現危險開始,到機車完全停止,需要一定的停止時間,一般道路限速每小時50公里、平均反應時間1.5秒計算,其反應距離為20.8公尺,加計車速每小時50公里所需煞車距離12.5公尺,合計為33.3公尺,塗男發現行人時,僅有約35公尺距離,幾乎已難暫停避讓,再考量夜間光線昏暗,道路中央又有護欄阻隔,行人又是闖紅燈突然出現,塗男反應時間應更長,反應與煞車距離勢必超過35公尺,因此,塗男撞傷路人並無故意或過失,判決罰單撤銷,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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