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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身分證個資訂109張台鐵車票 判刑3月

2023/08/13 17:09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簡男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記者吳昇儒攝)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46歲簡姓男子去年使用不知從何取得的陳姓男子的身分證字號等個人資料,登入台灣鐵路管理局網路訂票系統,陸續訂購109張車票。所幸陳男有購票需求,及時發現遭人冒名訂票,報警處理,取消109張車票。警方循線逮捕簡男,將他函送法辦。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簡男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

檢警調查,台鐵網路訂票系統需以身份證字號訂票,用以驗證身分、現至訂票張數,以利防止車票遭大量壟斷,但簡男卻不知從何取得陳男的身份證字號等個資,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以不正方法取得訂票憑證之犯意,訂購去年10月9日等日共計109張車票(均為花蓮車站往板橋車站),損害台鐵對網路訂票系統的正確性及陳男與一般民眾的訂購車票權利。

所幸陳男有購票需求,用自己的身分證字號登入系統,發現遭人冒名訂購109張車票後,趕緊取消,並報警處理。警方透過訂位IP位置,循線找到訂票的簡男,將他帶回偵詢,並函送法辦。

檢察官偵訊時,簡男對於如何取得陳男的身分證字號及為何要訂購大量車票均不願意配合說出實情,僅稱是隨機輸入、好玩等語,故依偽造文書罪將他起訴。

法官審理後認為,簡男冒用他人身分證字號訂購火車票,以損害於被冒用身分證字號之人及台鐵對於訂票系統的管理與一般旅客訂購車票權益,所為實有不該;且簡男犯後又否認犯行,態度不佳,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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