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一級毒品無期徒刑起跳 憲法法庭判「部分違憲」
憲法法庭11日做成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就算減刑也要15年徒刑起跳,54名毒販質疑刑度太重,違反比例原則,聲請釋憲,雖然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前已做成合憲解釋,但本屆大法官決定再度拿出來解釋,並於11日做成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直言販毒一律無期徒刑起跳,未考量情節極輕微的態樣,違反比例原則,故變更476號解釋,宣告「部分違憲」,相關機關應於2年內修法。
男子吳建廷販賣一級毒品海洛因0.45公克,賺得3000元,法官認為他情堪憫恕,依刑法59條減刑,判處15年。吳建廷質疑毒危條例第4條只能選擇無期徒刑或死刑,剝奪法官的量刑裁量空間,違反比例、平等、罪刑相當原則,聲請釋憲,本案共有54案併案審理。
憲法法庭指出,立法者基於防制毒品危害之目的,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固有其政策考量,惟對無其他犯罪行為、情節極為輕微、顯可憫恕的個案,就算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仍嫌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
憲法法庭認為,毒危條例第4條未考量情節輕微的販毒行為,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476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之。
至於本判決公告之日起至修法完成前,法院審理觸犯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罪,而符合「情輕法重」的個案,憲法法庭諭知,除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外,另得依本判決意旨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憲法法庭強調,毒危條例第4條第1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所適用的個案犯罪情節輕重及危害程度差異極大,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有過度僵化之虞,相關機關允宜檢討其所規範的法定刑,例如於死刑、無期徒刑之外,另納入有期徒刑法定刑,或依販賣數量、次數多寡等,分別訂定不同刑度的處罰。
本案雖然有54案併案審查,但僅8案適用本判決意旨,可獲得救濟,其中3案為法院聲請,將依本判決意旨審理,另外5人為毒販聲請,可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其餘46案則裁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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