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調解8/15上路 調解委員處理民眾與行政機關爭議
司法院發言人張永宏(左)及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張國勳(右)說明行政訴訟調解新制。(實習記者張智凱攝)
〔記者吳政峰、實習記者張智凱/台北報導〕司法院將推行政訴訟調解制度,委任調解委員替民眾解決與行政機關之間的爭議,希望「用調解替代訴訟」,提高訴訟效率,預定8月15日起施行。司法院發言人張永宏18日表示「解決紛爭不只訴訟這條路!」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張國勳呼籲法院、民眾、行政機關善用調解,創造三贏局面。
張國勳表示,執行調解需要具備合法條件,首先當事人須具有處分權,即是民眾所提出的要求,須要有法律賦予權力的基礎,例如:民眾有權可以依據資訊公開法要求政府機關公開資料;至於行政機關端,則須就調解事項具有管轄權。
張國勳說明,行政機關必須對案件具有裁量權,例如:對於裁罰金額有審酌空間;或有判斷空間,例如:徵收土地的補償款,應採何種鑑價結果。有了以上這些權力,案件才能進入調解程序,但調解目的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張國勳解釋,8月15日調解新制上路後,行政訴訟當事人可聲請調解,由法院聘任的調解委員主持,委員來源為退休行政法院法官、公法學者、各機關首長,必要時可改請法官主持,如經法官同意,調解範圍不限於本案訴訟標的。目前最高行政法院聘任調解委員31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31人、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2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人。
張國勳表示,未來會促進各地調解委員交流調解心得,避免委員執行調解程序的標準不一;司法院也就行政訴訟事件相關法令、性別平權、調解倫理及案例演練等方面進行培訓課程,以提升調節委員的專業素養;司法院亦製作調解參考手冊,介紹訴訟調解的要件詮釋,供各單位以及民眾參考。
張國勳指出,德國及日本的行政訴訟和解率分別為4.79%和1.25%,但我國(由法官主持和解)約1%,導致耗費大量人力處理行政訴訟,調解(由調解委員主持)新制上路後,期望調解率可達2%,除節省訴訟資源,也減少行政單位與民眾的對立。
張國勳強調,如果在調解過後雙方仍無法達成共識,調解的過程「不能」作為後續法律訴訟的證據,換言之,即使民眾或行政機關在調解中作出讓步,也不會影響未來訴訟中的法律權益;呼籲法院、民眾、行政機關善用調解新制,紓減訟源、節省資源,創造三贏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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