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時內未通報女學生被摸 師鐸獎名師遭懲處
一名師鐸獎名師知悉女學生遭男老師不當碰觸,卻未於24小時內通報,遭到懲處。(示意圖,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一名擁有多項發明、曾獲師鐸獎殊榮的高中老師,獲悉女學生被男老師摸,卻未於24小時內通報,2021年間被校方認定延遲通報性騷擾事件,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等規定,記申誡一次。該師不服,興訟抗懲,但最高行政法院認定懲處無誤,日前駁回確定。
該名老師創作多項發明,也指導學生參加國內外諸多比賽,拿下兩百多個獎項,勇奪教師界的最高榮譽「師鐸獎」殊榮,頗具名氣,但2021年間卻被校方性別平等委員會發現,她曾知悉學生疑似遭到性騷擾,卻未依法於24小時內通報。
該師教授機器人專題課程,外聘一名男性老師協助,2021年間,有女學生反映曾遭到男師不當碰觸身體,該師獲悉後,立刻於24小時內完成通報,性平會啟動調查,發現另有兩名女學生也受害,其中一人2020年間就反映此事,但該師知悉後,卻未於24小時內完成通報。
校方認定該名老師未於知悉性騷擾事件24小時內,向學校及縣市主管機關通報,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16條的通報義務規定,屬於延遲通報,報請國教署裁罰,並移送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審議,考量情節輕微,記申誡一次。
該師不服,興訟抗懲,主張該名女學生組裝積木被男師碰觸手部,按照當時資訊,無法判斷是否不當接觸,且女學生表示「不是性平上不舒服的感覺」,她基於相信學生的感覺,判定不是疑似性平事件,故未通報,合於法規與校園常情,並無違誤。
一審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女學生反映男師碰她的身體,因此想退出專題課程,該師明知此事,卻未於24小時內通報,已違反法定義務,原處分無誤,駁回該師告訴。
該師不服,上訴二審,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上訴意旨無非重述其在原審提出而為原審所不採之主張,難認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處,不符合上訴要件,評議後駁回其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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