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惡意鬼切逼車還辯「撿手機」 法官認毫無悔意重判1年6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在道路上製造逼車,可對駕駛處以6000元至36000元罰鍰。(交通部道安會提供)
〔記者陳冠備/彰化報導〕彰化鄭姓男子日前行駛國道時,無故在王男駕駛前方蛇行、急煞,甚至一度完全煞停在車道上,危險逼車長達3分鐘,造成王男及車上5人飽受追撞風險,事後鄭男遭告,檢方認其惡行重大,向法院求處1年。鄭男面對審理仍狡辯只是在撿手機,法官認為毫無悔意,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加重判決1年6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鄭男(37歲)於去年9月11日凌晨2點多,行駛國道1號彰化段北向車道時,超越王男駕駛車輛,接著開始在內車道跟中間車道間蛇行,或煞車減速逼車,王男車上因載有妻、母、子女等人選擇放慢行駛,未料鄭男又繼續挑釁逼車,最後乾脆煞停,將王男車輛擋在中間車道逾3秒才離去,過程驚險萬分,王男嚇得報警。
鄭男坦承駕車,但辯稱是看到王男駕駛的車輛飄移,按喇叭提醒沒效果,才會駛至前方減速,也稱「手機掉在副駕駛座、只是要撿東西、沒有逼車」等語。
法官堪驗雙方行車紀錄器,發現王男車輛未有異常之處,反倒是鄭男不斷在王男前方變換車道或煞車急停,反覆干擾王男直行動向長達3分鐘,法官認為,在國道不斷煞車撿東西行為,危險又沒必要,鄭男駕駛行為已非善意提醒,而是充滿針對性的惡意。
法官審酌,該案件沒有發生傷亡,只是取決於偶然好運,被告至今未和解,仍不斷謊稱沒有逼車,絲毫不見悔意,對此檢方求處有期徒刑1年,但合議庭認為,「尚有不足」,為杜絕再存僥倖心態,量刑不應從輕,因此加重刑期,判處1年6月。
國道第三公路警察大隊表示,駕駛人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可處6000元以上3萬6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呼籲「危險駕車等於玩命,損己害人得不償失。」心平氣和才是回家唯一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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