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前女友談判竟「脫罩」強吻 男大生連犯2次判刑7個月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初男觸犯強制猥褻等罪,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2年。(記者吳昇儒攝)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就讀大學的初姓男子因與同校的前女友有感情糾紛,竟於前年聖誕節前夕約對方到無人的教室解決糾紛,初男於過程中,強行扯下女子口罩強吻。5日後,兩人在校內相遇,初男又動手阻止對方離去,再次強吻對方。被害女子不堪受辱,對初男提告。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初男觸犯強制猥褻等罪,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2年。
檢察官調查,初男與被害女子曾經交往過,但兩人因故分手後,仍有感情糾紛。男方於前年12月24日下午以處理感情糾紛為由,約被害女子到無人的空教室內,兩人發生爭執後,初男竟強吻被害人猥褻得逞。
被害女子的母親則向檢察官證稱,當日下午一直聯繫不上女兒,直到晚間6時許,接到女兒報平安的電話,但是她在電話中卻說遭到前男友強吻一事,還一度被限制自由;同年月29日晚間,被害女大生要上課時,在電梯口再次遇到初男,竟被強拉推擠到走道飲水機旁沙發座椅區,再次遭到強吻猥褻,且掙扎過程中,造成頭皮、手臂、手腕及雙膝等處,均有擦、挫傷。
被害女子母親於當晚8點多又連繫不上女兒,直到晚間9時許,才接到女兒用對方的電話報訊,表示自己遭男方控制,不讓她離開。
檢警偵訊時,初男起先否認自己犯行,僅表示確實有約對方到教室商談糾紛,但親吻被害女子並未違背其意願。檢察官調閱監視器及採證被害女子嘴唇上的DNA後,確認初男涉犯強制猥褻及強制等罪,依法將他起訴。
起訴書中指出,被告行為屬一行為觸犯強制罪及強制猥褻罪,請法官依較重的強制猥褻罪處斷,而初男兩次的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
法院審理期間,初男改口承認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
法院則依檢察官與被告協商合意內容,依觸犯強制猥褻罪2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應併執行有期徒刑7月。考量雙方已經完成調解,予以緩刑2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並應法院調解筆錄賠償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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