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騷法施行周年 警署:超過8成行為人經告誡未再犯
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迄今屆滿周年,警政署統計,超過8成以上跟蹤騷擾案件在警察機關核發書面告誡進入刑事調查程序後,行為人即未再有騷擾行為。(記者邱俊福攝)
〔記者邱俊福/台北報導〕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迄今屆滿周年,警政署統計,跟蹤騷擾行為態樣排名,以「通訊騷擾」占最多,其次為「盯梢尾隨」,而超過8成以上跟蹤騷擾案件在警察機關核發書面告誡進入刑事調查程序後,行為人即未再有騷擾行為,使被害人免受侵擾,落實人權保障。
警政署表示,跟蹤騷擾防制法以「聚焦性別暴力案類」、「行為犯罪化」、「犯罪調查與即時保護併行」、「補充現行法之不足」及「納入跨部會協力機制」的原則立法,藉由刑罰化及書面告誡制度,達到迅速嚇阻跟蹤騷擾行為的效果;此外,對於可能危及被害人生命安全之緊急案件,由警察機關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透過拘提、逮捕或建請檢察官聲請羈押等刑事強制處分,有效降低行為人再犯機率。
跟騷法去年6月1日施行,經統計至今年4月30日止,各警察機關共受(處)理2724件跟蹤騷擾案件,其中當事人雙方為家庭成員或親密關係者,計有1161件(42.7%),餘各類關係合計1563件(57.3%);行為人性別以男性較多,共2322人(85.3%),女性則為274人(10%),其餘為網路騷擾等行為人性別不詳的情形,計有128人(4.7%);被害人性別以女性2453人(90%)居多,男性則為271人(10%)。
各類跟蹤騷擾行為態樣排名,以「通訊騷擾」占最多(1698次,24.42%),「盯梢尾隨」次之(1500次,21.58%),「監視觀察」則是排名第三(1215次,17.48%)。各警察機關共核發1988件書面告誡,其中當事人雙方為家庭成員或親密關係者計核發856件,餘各類關係合計核發1132件。
警政署表示,超過8成以上案件經警察機關核發書面告誡後,行為人即未再犯,違反跟蹤騷擾保護令者僅26件;另涉及人身安全案件,建請檢察官聲請羈押者計53件,法院裁定羈押計2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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