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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恐嚇、騷擾少女 高院罕見的依跟騷法判處徒刑

黃男涉持刀恐嚇、騷擾分居少女,被高雄高分院判關。(記者鮑建信攝)

黃男涉持刀恐嚇、騷擾分居少女,被高雄高分院判關。(記者鮑建信攝)

2023/05/24 22:45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屏東黃姓男子不滿同居少女要求他與前女友斷絕來往,被控持辣椒水噴她臉致傷,還攜帶凶器到她家騷擾恐嚇,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罕見地依跟蹤騷擾防制法、傷害罪,對黃男分別判處徒刑1年2月和4月,均不得易科。

判決書指出,2022年7月24日晚上7點多,黃男在屏東縣恆春鎮東門附近蓄洪池處,同居潘姓少女要求他與前女友斷絕關係,因而心生不滿,涉嫌持辣椒水,朝她臉部噴灑,導致雙眼受傷。

同年8月30日,潘女返回恆春鎮與母親同住,並在隔月2日上午,以LINE傳送「別找我了,我們分手吧」等語,及封鎖他的帳號,黃卻在4日下午,先以新申辦通訊交友軟體LEMO,傳送「你現在要怎樣」等語,表達復合之意。

由於潘女未回應,黃男隨後到她家按門鈴未果,涉嫌持破壞剪破壞大門進入後,涉嫌毀壞潘女手機,右手則住她脖子撞牆並恫稱:「要不要在一起,如果要在一起就抱抱,如果不要,我就先殺了妳再自殺」等語。

黃男見潘女沒有反應,又推至其房間內,並自廚房二度取出菜刀要脅說,「你媽媽已經害我家破人亡,我沒差了,如果不斷絕關係,我就殺了你再自殺」等語,造成她多處受傷。案經潘姓母女訴請恆春分局偵查起訴。

一、二審開庭調查,審酌黃男坦承犯行,依刑法傷害罪和跟蹤騷擾防制法,分別論處有期徒刑4月和1年2月,均不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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