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經三貂角燈塔路口未注意 砂石車司機撞死情侶判刑10個月
曾男駕駛的砂石車雖有向右側閃避,但仍與鄭姓男子的機車發生碰撞,導致其傷重不治。(記者吳昇儒翻攝)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20多歲鄭姓男子去年3月9日下午載著褚姓女友從三貂角燈塔下山,穿越台二線時,與直行的曾姓砂石車司機發生碰撞,鄭、褚二人傷重不治。曾男因涉犯過失致死罪,被移送法辦。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鄭男未禮讓幹道車先行為肇事主因,而曾男未減速慢行,且未注意車前狀況,判處有期徒刑10月。
檢警調查,曾姓男子於案發時駕駛砂石車行經該路段,從基隆往宜蘭方向行駛,行經108.2公里處,三貂角燈塔產業道路無號誌交岔路口時,碰巧遇到載著女友從道路上下來的鄭男,兩車發生碰撞。
鄭男當場彈飛到護欄外,而褚女當場倒地昏迷不醒,救護人員趕緊將兩人送往醫院搶救。
醫護人員檢視鄭男傷勢,發現他左側氣血胸、右側氣胸、臉部及左下肢有開放性傷口;而褚女則有左側張力性氣血胸、脾臟撕裂傷、顱內出血、顱骨骨折、骨盆骨折、多處肋骨骨折、左臂開放性骨折等傷害,兩人經搶救後均傷重不治身亡,雙方父母對曾男提出告訴。
法官調查,鄭男騎乘機車從支道駛出時,未禮讓幹道車輛為肇事主因,而案發當時天氣晴朗,曾男行經無號誌路口時應減速慢行,注意車前狀況,卻未注意則為肇事次因。經依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鑑定後,鑑定結果亦同。
法院認為,曾男應注意車前狀況,且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也應減速慢行,卻於時速60公里路段,超速至65公里,應負過失責任;考量曾男並無前科紀錄,承認犯行素行尚佳,但因未與被害者家屬達成和解,故判處有期徒刑10月,而死者家屬在判決後,也向曾男及所屬貨運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
因撞擊力道猛烈,鄭男被撞飛到護欄外。(記者吳昇儒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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