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地獄」輕判!闖紅燈撞死人公車司機一審判2年高院改緩刑
徐男駕駛公車闖紅燈又未禮讓行人,撞上走在行穿道的吳女。一審判2年徒刑,高等法院認為雙方已和解,徐亦支付賠償金,具悔意,改判1年6月、緩刑3年。(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桃園客運徐姓公車司機3年前晚上載客竟闖紅燈,將原本綠燈走在行人穿越道上,後來向右斜行甫離開行人穿越道的吳姓婦人撞倒,傷重不治。桃園地院認為,徐男雖是在行人穿越道「旁」撞擊吳婦致死,但「肇事情節與駕車撞擊行人穿越道上的行人無異」,犯行不輕,雖考量他符合自首,仍依過失致死罪判2年徒刑,高等法院認為雙方已和解,徐亦支付賠償金,具悔意,改判1年6月、緩刑3年。
判決指出,2020年8月25日晚間7時27分,62歲的徐男駕駛公車載著20多名乘客行經桃園市中正路與南平路交叉路口時竟闖紅燈,當時留美碩士吳婦因綠燈而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上正穿越馬路,後來往右斜行而偏離行人穿越道,即遭徐駕駛公車猛力撞擊,吳婦傷重倒地,送醫不治。
徐男肇事後,向到場員警自首犯罪。檢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徐男,並建請法院加重其刑。
審理時,徐男認罪,但辯稱患有糖尿病,又因連續工作且當天未吃晚餐,以致有疲勞恍惚情形,撞到吳婦前都未看到她。徐也稱,事後到醫院檢查發現患有癲癇,疑因患有糖尿病、癲癇使他辨識能力降低,才會闖紅燈肇事。
桃園地院審理認為,依桃園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結果,徐男駕駛公車未遵守交通號誌行駛、且未禮讓行人穿越道附近的行人先行,為肇事原因,被害人吳婦無肇事責任。
至於徐男辯稱患有糖尿病、癲癇,以致辨識能力降低肇事,桃園地院認為,徐男案發前兩年即患有慢性糖尿病,未影響駕駛工作,另外他是案發後20天才就醫被診斷出患有癲癇,認定事發前未罹患癲癇,也未影響辨識能力。
桃園地院認定,徐男之前有多次違規右轉紀錄,且身為公車職業駕駛竟闖紅燈,也未禮讓行人,竟在行人穿越道「旁」撞死婦人,犯行不輕,惟審酌符合自首,判刑2年。
高院審理認為,因雙方已和解,徐亦給付賠償金,家屬同意法官給予緩刑,改判徐1年6月、緩刑3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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