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里長夫妻妨害投票起訴 替選民申請社會補助遷戶判無罪
基隆市暖暖區八南里長當選人陳碧琴與她的簡姓先生,被控妨害投票罪。基隆地院審理後認為,陳里長是為了替朱家申請社會補助,不是為了選舉遷戶,判2人無罪。(記者林嘉東攝)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基隆市暖暖區八南里第22屆里長當選人陳碧琴與她的簡姓先生,被控以虛偽遷移戶籍方式替朱姓一家4口取得投票權而投票,遭檢方依妨害投票罪嫌起訴。基隆地院審理後認為,陳里長是為了替朱家申請社會補助,不是為了選舉遷戶,判2人無罪。
陳里長被控為了替朱姓婦人申請社會補助,透過她的簡姓先生提供房屋稅單等相關文件,幫助朱姓婦人將林姓先生與兒子、女兒遷戶口到簡名下的房子,讓朱等4人取得八南里長投票權人資格後,在投票日當天領取選票後完成投票。
檢方認定,陳里長與簡將朱姓一家4口,遷戶口到簡名下的房子,已使八南里長選舉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將2人依涉犯妨害投票罪起訴,並向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法院審理時,朱婦證稱,先生失智多年,去年11月6月間,兒子又突然中風,她為了照顧兒子,無法繼續做看護工作,全家頓失經濟來源。
朱婦進一步解釋,她原本是住在中正區中正路,但沒有設籍,無法向該地區申請社會補助,王姓教會友人獲知後,請陳里長幫忙協助遷戶口,再幫她們申請社會補助;她遷戶口是為了申請社會補助,不是為了要投票給陳里長;選前,她才收到陳里長懇請支持的拜票簡訊。
陳里長則喊冤指出,她得知朱婦一家人生活陷入困境後,為了替朱家申請社會補助,才協助將朱家遷戶口,與選舉無關。
判決指出,妨害投票罪的構成要件,除了「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客觀要件外,尚須具備「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主觀要件。
合議庭逐一查證,陳里長與朱婦的證言,均與事實相符,因此認為朱婦是出於申請社會補助,才在王姓教友的建議下遷戶口,朱婦一家四口並無「使特定候選人當選」的意圖,自不成立犯罪;陳、簡2人自然也沒犯罪,因此判處2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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